无讼推荐:从澳门博彩业法律制度看博彩业法律监管

日期:2024-04-11 21:38:49     发布源: 开云kaiyun网页版

  作者:何岫蓉 长期在公安机关从事案件审核工作,有着非常丰富的跨境赌博案件侦办经验,对合同诈骗、澳门博彩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碳排放等有关规定法律问题有深入的研究。

  近年来,跨境赌博在我国境内呈现迅速蔓延、向互联网迁移、赌资巨大、频繁引发其他犯罪的现象,跨境地区和国家涉及澳门、缅甸、老挝、马来西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跨境赌博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办理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为了对不同的主体、不同的行为方式、不同的法域等多种构成要件要素交叉组合所呈现出的复杂违法犯罪形态准确定性,需要检索有关域外法律规定,对比域内外法律规定的异同,进行法律适用研究。

  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将博彩业合法化,但是并不意味不加任何限制。本文主要从如何检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博彩经营资质、经营场所、博彩方式、博彩借贷、博彩中介人、进入博彩场所人员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禁止性规定后处罚问题,介绍澳门特别行政区一系列博彩监管法律制度,从而使阅读者按照本文给出的路径检索澳门特别行政区博彩业法律规定,并掌握这些规定,为法律从业者研究法律适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近年来,跨境赌博在我国境内呈现迅速蔓延、赌资巨大、逐步向互联网迁移、多伴发其他犯罪的现象,跨境赌博涉及澳门、缅甸、老挝等地区和国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打击跨境赌博既涉及刑事实体法律规范,又涉及程序法律规范,本文以通过检索澳门幸运博彩法律、判例,掌握澳门特别行政区博彩业法律规定,达到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与本文相关的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律师、学者、法学生都是本文的目标受众。

  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网站检索需要以繁体字进行,本文在第三部分未将繁体字体转化为简体字。

  博彩、博彩中介人、借贷额单据(MARKER 单)、不法经营赌博、不法赌博、为赌博的高利贷、参加犯罪集团、领导犯罪集团等。

  主要是指由澳门立法会通过、行政长官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命令,行政长官批示,经济财政司司长依职权发布的批示。具体包括:包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命令、行政长官批示、行政长官公告、立法会决议、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保安司司长批示、终审法院院长批示、检察长批示、规章、议定书、更正等。特区成立前立法性法规、法令、省令、训令、总督办公室/澳门政府办公室批示等。

  指用来解释法律的法学解读、学习辅导、法律期刊等。包括案例、裁判文书、法律文章、多媒体推广、法律学刊。

  为了检索的准确、高效,本次检索笔者先进行正式法律渊源检索,后进行非正式法律渊源检索。

  检索步骤: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入口网站()-法律和法规-澳門法例資料查詢系統-搜法易(,2022年4月21日澳門法例資料查詢系統與“澳門法律網”和印務局的法律搜尋系統整合成“搜法易”平台),检索框中输入“博彩”以及“不法赌博”等关键词进行筛选。

  1. 澳門特别行政區合法的博彩形式为互相博彩、幸运博彩、互动博彩、向公众提供之博彩活动四种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颁布日期20010919)第二條第一款规定:“(一)互相博彩——以動物之速度競賽或體育賽事作為投注對象,而當中的獲勝者在扣除佣金、費用及稅項後,按個別投注額之比例互相分取總投注金額之博彩;(三)幸運博彩——結果係不確定而博彩者純粹或主要是靠運氣之博彩;(四)互動博彩——同時以下列方式進行之幸運博彩:(a)按有關規則之規定,給予或贏取一項金錢或其他具價值之獎品;(b)博彩者透過電訊工具如電話、電話傳真、互聯網、數據網或錄像訊號和數碼資料傳送而進入或參與博彩,並為此支付或同意支付金錢或其他價值;(c)該博彩為亦在澳門各娛樂場提供或經核准之幸運博彩或電動或機動博彩機之博彩。(五) 向公眾提供之博彩活動——僅靠運氣贏出之博彩活動,諸如彩票、獎券、泵波拿及抽獎等。”

  2. 澳門特别行政區“娛樂場”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使用,除在澳門註冊之船舶或航空器、澳門國際機場離境已清關區域內外,幸運博彩、以及電動或機動博彩機之博彩只能在娛樂場內經營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规定:“‘娛樂場’一词仅可由经营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使用”。第三條第二款规定:“幸運博彩、以及電動或機動博彩機之博彩僅可在娛樂場內經營,但不影響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第五條第三款规定:“行政長官可批准在訂定之期間內:(一)在澳門註冊之船舶或航空器當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且在具旅遊利益之航線上,於該等船舶或航空器上經營及進行任何方式之幸運博彩;(二)在澳門國際機場離境之已清關區域內,經營及進行直接以籌碼或貨幣派彩之博彩機之博彩。”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规定:“以下为获准在娱乐场内经营之幸运博彩方式:﹙一﹚;﹙二﹚“铁路”;﹙三﹚廿一点;﹙四﹚廿五门;﹙五﹚花旗骰; ﹙六﹚骰宝;﹙七﹚十二号码;﹙八﹚番摊;﹙九﹚掷牛;﹙十﹚鱼虾蟹骰宝;﹙十一﹚十三张扑克;﹙十二﹚麻雀;﹙十三﹚麻雀;﹙十四﹚麻雀牌九;﹙十五﹚弹子机;﹙十六﹚牌九;﹙十七﹚小牌九;﹙十八﹚富贵三公;﹙十九﹚五张牌扑克;﹙二十﹚轮盘;﹙二十一﹚十一支或十二张牌博彩;﹙二十二﹚九家乐;﹙二十三﹚台湾牌九;﹙二十四﹚三公。”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规定:“娛樂場幸運博彩之經營限於在政府批准之地方及場所範圍內進行”。第七條第一款规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有幸運博彩之經營權,僅可由在特區成立並獲得批給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而有關批給係按照本法律規定以行政合同為之。”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六款规定:“在娛樂場內不得經營互相博彩,亦不得經營向公眾提供之博彩活動”。第四條第一款规定:“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不得经营任何形式之互动博彩。”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博彩中介人——在娱乐场推介幸运博彩者,其工作系给予博彩者各种便利,尤其是有关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及消遣等,而收取由一承批公司支付之佣金或其它报酬。”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规定:“从事博彩中介人之活动须领取准照且须受政府之监察。”第二十三條第五条规定:“每一承批公司一定要每年将预计在下一年内为其服务之博彩中介人之附有身份资料之名单送交博彩监察暨协调局,以便由政府核准。”

  《行政法规关于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它报酬的支付的规定修改》(第6/2002號 实施日期20090903)第二十條第一款规定:“博彩中介人不得透过别人从事本身获发准照从事的博彩中介业务”。

  7. 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内仅限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博彩中介人以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名义能从事信贷业务,信贷标的物仅限于不以支付现金为对价的筹码,信贷需要签订局面合同并报博彩監察協調局备案

  《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5/2004號法律 实施日期20040701)第一條规定:“本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范围内的博彩或投注信贷(下称“信贷”)业务。”第二條第一款规定:“信贷仅于信贷实体将娱乐场幸运博彩用筹码的拥有权移转予第三人,但就该移转并无实时以现款作出支付的情况下成立。”第三條第一款规定:“下列实体获赋予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格:(一)承批公司;(二)获转批给人。”第三條第二款规定:“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亦获赋予资格,透过与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订立的合同从事信贷业务。”第六條规定:“信贷关系仅可发生于:(一)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二)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三)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之间。”第五條第一款规定:“信贷实体不得透过他人或其它实体从事信贷业务。”

  《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5/2004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五条第三款所指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方式订立,一式三份,同为正本,有关签名须经当场公证认定。” 第八條第三款规定:“承批公司或獲轉批給人須於訂立合同後十五日內,將合同的其中一份正本及合同的所有補充文件的副本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

  8. 禁止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特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非在值班時間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承批公司的僱員,吸毒、醉酒的人进入博彩廳或區域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规定:“以下人士禁止進入博彩廳或區域:(一)未滿十八周歲之人;(二)無行為能力人、準禁治產人,以及蓄意破產過錯人,但已恢復權利者除外;(三)特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包括保安部隊及治安部門之人員,但獲許可或在執行其職務者除外;(四)非在值班時間之娛樂場幸運博彩承批公司之僱員,但以有關僱主實體所經營之博彩廳或區域為限;(五)處於醉酒狀態或受毒品作用影響之人;及(六)帶武器、爆炸裝置或物品以及錄象或錄音儀器之人。”

  9. 行政長官、司長及行政會委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承批公司的機構成員及其邀請的人、管理公司的機構成員及其邀請的人、娛樂場所在地的市政議會及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不得在博彩廳或區域参与赌博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规定:“以下人士享有在博彩廳或區域內之自由通行權,但不得直接或透過他人進行博彩:(一)行政長官、司長及行政會委員;(二)廉政專員;(三)審計長;(四)警察總局局長;(五)海關關長;(六)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承批公司之公司機構成員及其邀請之人;(七)管理公司之公司機構成員及其邀請之人;(八)娛樂場所在地之市政議會及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第三款规定:“以下人士在執行職務時,亦可進入博彩廳或區域,但不得直接或透過他人進行博彩:(一)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二)廉政公署之公務人員;(三)審計署之公務人員;(四)特區保安部隊及治安部門之人員;(五)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之公務人員。”

  (1) 不法經營賭博:《第8/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规定:“凡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以任何方式經營博彩或負責主持博彩,即使非經常性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第一條第二款规定:“非上款所指人士,倘從事任何與該經營有關活動者,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罰金。”

  (2) 賭博的不法作出:第二條:“凡被發現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進行博彩者,處最高一百八十日罰金。”

  (3) 在不法賭博的現場:第三條:“因不法賭博而在賭博現場出現者,處上條規定減半的罰金。”

  (4) 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第七條:“凡在法律許可的地方內違反賭博章程的規定經營博彩或任何類型的投注,特別是接受未經適當許可的投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5) 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第八條第一款规定:“凡在法律許可地方內進行上條所指的賭博或投注,特別是向未經許可的人作出投注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罰金。”

  (6) 不法組織:第九條规定:“組織任何形式的未經適當許可的彩票或互相賭博,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

  (7) 經營:第十二條规定:“凡在商業場所、住所或其他場所以牟利目的經營「麻將」賭博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罰金。”

  (8) 為賭博的高利貸:第十三條规定:“一、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相當於高利貸罪的刑罰。二、在賭場作出的高利貸或消費借貸,推定是為博彩提供。為着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旅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賭場。三、消費借貸借用人之行為不受處罰。”

  (9) 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第十四條规定:“倘向有關債務人索取或接受澳門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c項所規定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以作出上條所指的犯罪,行為人被處二至八年徒刑。”

  (10) 賭博物品的扣押:第十七條:“當作出本法律所規定的犯罪,賭博的物品及用具予以扣押,且透過法院命令,由扣押實體將之銷毀並作出有關銷毀筆錄。”

  (11) 金錢或有價值物品的扣押:第十八條:“一、當作出本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所有用於或來自賭博的金錢及有價值物品,均被扣押並由法院宣告撥歸本地區。二、倘作出第四章所規定的犯罪,所借得金錢或有價值物品,以及自願議定的利息,概歸本地區所有。”

  凡在博彩廳或區域內被發現違反有關特定規則及條件者,或被認為不適宜在場者,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之督察或負責博彩廳或區域之娛樂場管理層人員,可命令該人離場;拒絕遵守由上指督察發出之命令或經其確認之命令者,構成違令罪。

  負責博彩廳或區域之娛樂場管理層人員,在行使上款所指權力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其決定通知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並指出所作決定之理由及能就有關事實作證之證人,以及請求確認已採取之措施。

  检索步骤:法院裁判-裁判书搜寻检索框中输入“不法赌博”“为赌博的高利贷”“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等关健词,参照级别:所有法院。

  2021年12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第206/2021號上訴案判決書认定,K娛樂城的嫌犯,在場所內設置25部電動遊戲機,向年滿十六歲者提供遊戲機及電動遊戲之娛樂。客人為儲值卡充值澳門幣100元,便可兌換到100金額分/積分,將儲值卡插入電動遊戲機,可按自己的需要將儲值卡中的金額分/積分轉換成投注分。判決嫌犯觸犯不法經營賭博罪。

  2019年4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第 103/2016號刑事上訴案判決書认定,眾嫌犯未經批准及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從事外圍波及外圍馬活動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的8個月期間,嫌犯未經批准及在法律許可地方以外進行接受電話的外圍、登記、對數等工作。上述經營活動的客源包括內地、香港及本澳,但以內地客人為主要投注者。活動的總外圍波及外圍馬的投注總額接近港幣二億八千萬元(HKD$280,000,000.00),判决嫌犯不法經營賭博罪(外圍波)由於追訴時效完成而刑事程序消滅。

  初级法院第CR2-14-0001-PCC号案(中级法院上诉案88/2015号案、终审法院上诉案84/2015号案),以嫌犯A为首的犯罪分子故意组成高利贷犯罪组织,持续多年在澳门各娱乐场向赌客作出高利贷行为,在赌客博彩中抽取利息。此外,还以各种不法手段迫令赌客债务人还款,从中谋取不法暴利,并与其他嫌犯共同分享所得。嫌犯A领导及指挥其组织运作多年,被害人数以千计,令被害人遭受金钱损失。判决嫌犯A犯罪集团罪,处以5年6个月徒刑。

  2022年2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第 566/2021號刑事上訴案判決書认定,2019年8月8日晚上9 時許,被害人在娛樂場輸光帶來的賭本。嫌犯了解被害人的身份資料及經濟背景後,便向被害人表示可以借出港幣三十萬元作賭博之用,條件是之一交出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及往來港澳通行證作抵押,被害人同意上述借款條件,便隨即簽署借據。嫌犯按協議將港幣三十萬元籌碼交予被害人在貴賓廳進行賭博,被害人便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及往來港澳通行證交予同伙扣留著。上述賭博期間,被害人被抽取了約港幣十三萬五千元籌碼作為利息。法院判决嫌犯觸犯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

  (一)选用数据库:“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检索步骤:多库检索框输入关键词“博彩”,经筛选,检索到的较为合适的文献有:

  文章指出,澳門回歸祖國之後,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業,澳門的法律淵源有以下幾種:(1)由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頒布的法律。迄今為止共三項,分別是《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5/2004號法律)以及《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2/2006號法律)。(2)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由行政長官徵詢行政會意見之後頒布,目前同樣是三項,分別是《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26/2001號行政法規)、《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仲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第6/2002號行政法規)、《博彩仲介人傭金稅項之部分豁免》(第10/2002號行政法規)。三項行政法規均屬執行第16/2001號法律的補充性行政法規。(3)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由行政長官依職權發布。迄今為止行政長官共發布了15項行政命令,內容全部是有關批准相關博彩公司設立兌換櫃檯的。(4)行政長官批示。行政長官依職權發布,目前共20項,其中9項是有關賭牌競投或批准的,9項是豁免博彩公司所得補充稅的,1項是延長某博彩公司兌換櫃檯開業期限的。(5)經濟財政司司長依職權發布的批示。共19項,1項是授予賭牌競投委員會許可權的,1項是核准博彩仲介人准照式樣的,17項是規定各種幸運博彩方式的。五種法律淵源並不具有同等的效力,大體上,從第(1)到第(5)項,位階和效力是遞減的。法律居於最上方,行政法規次之,行政命令和行政長官的批示再次,最後是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

  文章对澳門博彩監管的重點領域私人貴賓廳进行解析。指出貴賓廳管理存在的问题:首先,澳門目前的法律從博彩中介人角度管理貴賓廳,要求貴賓廳承包人取得博彩中介人執照,而對於貴賓廳的經營資格,未作特别的条件。澳門法律僅從中介人角度監管私人貴賓廳是不夠的。其次,對於私人貴賓廳所有者和經營團隊,澳門法律只是對貴賓廳承包人提出了資格要求。對於“疊碼仔”(澳門法律稱之為博彩中介人的合作人),法律只是要求貴賓廳承包人向政府遞交一個與之合作的疊碼仔的名單,及其無犯罪記錄(俗稱“行為紙”)。對於貴賓廳中的其他人,例如承包人的合作夥伴、主管財務的經理人員等,政府沒有任何資格要求。最後,私人貴賓廳的經營與操作存在許多不規範之處,例如:貴賓廳存在普遍的吸收存款現象、疊碼仔非法借貸、賭底面。

  (二)选用数据库:“威科先行”检索步骤:多库检索框输入关键词“博彩”,经筛选,检索到的较为合适的文献有:

  《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司法追偿法律问题探析》(作者:方泽彬、匡宾雪、张威程(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日期:20200828)

  文章指出,法定的博彩债务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首先,筹码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签订“码单”(即“marker”,指在澳门娱乐场使用的一种筹码买卖格式合同)。该码单既是筹码买卖合同成立的凭证,也是税务部门稽查的依据。其次,博彩信贷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的方式订立,合同一式三份,合同中的签名须经现场公证。法定信贷实体应当于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正本及所有补充文件的副本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备案。

  在澳门,按照法律規定,经营任何类型的博彩,均须得到澳门特区政府特別许可,而且须在获许可的地方或场所经营法定业务。根据第 8/96/M 号法律《不法赌博》第1条的规定,凡在法律许可地方以外以任何方式经营博彩或负责主持博彩(例如经营“外围波”),即使属于非经常性,行为人也触犯“不法经营赌博”罪,最高可被判三年徒刑或科以罚金。如果其他人从事与该经营有关的活动(例如负责联络下注的中介人),同样触犯“不法经营赌博”罪,最高可被判一年徒刑或科以罚金。此外,根据上述法律第2条的规定,凡被发現在法律许可地方以外进行博彩的人(例如投注“外围波”的人),即触犯“赌博的不法作出”罪,行为人最高可被科处一百八十日罚金。

  只有获赋予从事涉及博彩或投注的信贷业务资格者,包括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方能从事有关信贷业务。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资格,为使自己获取财产利益而在赌场内借款给被害人赌博,即属于刑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第8/96/M号法律《不法赌博》第13条的规定,“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财产利益,向他人提供用于赌博的款项或任何其他资源”,行为人将触犯“为赌博的高利贷”罪,可被判处相当于《刑法典》第219条所规定的“暴利”罪的刑罚,最高可被判处三年徒刑。如果行为人作出行为触犯其他法定情形,例如以犯该罪为生活方式,可被判处一至五年的徒刑。除徒刑(属主刑),法院也可同时判处行为人为期二至十年的“禁止进入赌博场地”的附加刑。

  王林:《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之法律检索指南》,北宝2017年 【法宝引证码】CLI.A.0100396。